为了强化校卫队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纪律性强的校卫队伍,坚持奖励、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
奖励分为点名表扬和颁发奖金。
1.政治思想好,纪律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安排的给予点名表扬;多次获得点名表扬的,年度考核时提升一个档次。
2.对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可行建议并经验证有良好实效者,给予人民币100元的奖励;
3.为破获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400元的奖励;
4.坚持原则,照章办事,敢管敢斗,避免重大群体性事件、人身伤亡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5.抓获现行,为学校或师生挽回较大损失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点名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点名批评。
(1)上岗着装不整的;
(2)上班、训练迟到、早退未超过10分钟的;
(3)擅离岗位未超过10分钟的;
(4)漠视师生员工的求助,服务不周到,用语不礼貌,受到师生员工投诉的;
(5)当班时间看书、看报、闲谈,不履行职责的;
(6)当班时间打瞌睡的;
(7)未经领导批准,私自调换岗位的;
(8)非上岗期间长时间外出,不向领导报告的;
2.经济处罚
(1)有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经点名批评后仍未改正,若再一次发现的,扣发20元工资;
(2)上班、训练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发20元工资;
(3)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发20元工资;无故2次没在规定的摄像头下点名的,扣工资20元件;无故不参加规定训练的,1次扣发30元工资,
(4)在岗位上睡觉、打扑克的,扣发30元工资;
(5)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离间,影响校卫队团结和稳定的,扣发30元工资;
(6)在校内酗酒、聚众赌博的,扣发50工资;
(7)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发50元工资;
(8)上班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擅离岗位1小时以上的,扣发50元工资;
(9)无故缺岗的,1天扣发100元工资;
(10)持强凌弱,逞强赌横,企图对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实施暴力或进行侮辱恐吓的,扣发工资100元;
(11)在校园内遇到打架斗殴、流氓滋事以及其他扰乱我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敢管理,或遇火险事故不积极参与抢救,临阵退缩的,扣发100元工资;
3.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1个月内2次出现第二款所列1至8项情形的;
(2)1年内2次出现第二款所列9至11项情形的;
(3)私自对违纪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财物不报告、不上交,或接受当事人财物、吃请,敲诈当事人财物的;
(4)偷窃、盗卖同事、学校财物或为他人盗窃指示目标的。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伙同校外人员里应外合盗窃学校财产的。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殴打管理人员或殴打同事、其它员工,影响恶劣的。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泄露工作中掌握的秘密,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9)煽动他人或带领他人聚众闹事的;
(10)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奖惩程序
1.点名表扬、警告、点名批评由校卫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形随时随地或在校卫队会议上执行;
2.颁发奖金、给予经济处罚由校卫队管理人员将材料上报处领导,经处务会讨论决定,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3.予以辞退由校卫队管理人员将材料上报处领导,由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校分管领导后执行。
四、本规定未及事项,需要给予经济奖励或处罚的,由保卫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